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各单位:
《西南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已经学校2025年第4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25年 3月 14 日
西南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关于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及《西南大学章程》等,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职聘用教职工(含博士后)。
第三条 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教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认定师德失范行为,指导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提出处理、问责、通报建议。
第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受理师德失范举报,统筹师德失范惩处、执行监督、通报等,协调学校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处理决定落实。
本规定所称举报,包括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和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对教师违反党规党纪、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等的调查处理,学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专门文件规定执行。相应调查处理,应当联动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委员会认定构成师德失范的,应当给予师德失范相应处理。学校无专门文件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教师职业负面行为:
(一)思想政治类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主流价值观念的言行;
2.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4.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5.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6.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教育教学类
7.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传播低级庸俗文化;
8.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
9.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0.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11.对学位论文质量把关不严,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12.违规随意拖延学生毕业时间;
13.煽动、鼓励学生滋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4.泄露考题或伙同相关人员考试作弊;
15.伪造学生成绩;
16.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或学历、学位证书;
17.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
( 三) 学术诚信类
18.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19.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0.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21.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22.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23. 买卖论文、 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24. 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25.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26. 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27.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28.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 四)廉洁从业类
29. 向学生及其亲属、利益相关方索要、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其亲属、利益相关方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30.利用学生及其亲属、利益相关方资源谋取私利;
31.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32.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 图书资料或其他物品,谋取个人利益;
33.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34.其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行为。
(五)师生关系类
35.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36.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37.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长发展的无关事宜;
38. 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39.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40.损害学生学术科研权益、违规占用学生学术科研成果;
41.其他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六)其他规范类
42.违反保密规定,泄漏秘密;
43.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
44.干扰或妨碍正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或管理等工作秩序;
45.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出国(境),脱离工作岗位;
46.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获取项 目、经费、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
47.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48.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49.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50.其他违反教师职业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和受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第九条 举报应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举报人的姓名、所在单位;
(二)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证据材料;
(三)举报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受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二) 匿名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
(三)其它经研判应予受理的线索。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能提供书面举报材料;
(二) 冒充他人举报;
(三)无具体事实内容及相关证据;
( 四)无明确举报对象;
(五)之前未被受理且未提出新证据;
(六)所涉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处理完毕;
(七)举报人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部门举报且被受理;
(八)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在接到举报的 5 个工作 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并告知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不予受理的举报,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人另有新证据的,可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补充证据材料。党委教师工作部应按前述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 调查总则
第十四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受理举报后,视事件情节适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五条 调查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调查前,由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委员会副主任根据事件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批准适用的调查程序类型。
情节轻微的职业负面行为,采用简易程序。情节较重的职业负面行为,采用普通程序。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协调学校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进行调查。
(一)涉本科生教学管理的,由本科生院负责牵头调查;
(二)涉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由研究生院负责牵头调查;
( 三)涉学生管理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牵头调查;
( 四)涉学术不端的,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调查;
(五)涉党员教职工违反党纪和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牵头调查;
( 六)涉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调查;
(七)其他涉师德师风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牵头调查;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委员会主任确定牵头调查部门。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 简易程序由牵头调查部门交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进行初查。所在二级单位成立不少于 2 人的专项工作小组开展调查。专项工作小组成员一般从二级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中确定。
第十八条 专项工作小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查,并形成初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单位党委会会议审议、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送牵头调查部门。
第十九条 机关部门、直附属单位、企业单位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牵头调查部门对初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并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
第二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后报送委员会认定,经认定,确属情节轻微的职业负面行为,不构成师德失范的,由二级单位给予处理,不再形成正式的书面处理决定,相关材料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处理结果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受处理人。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将处理情况报送牵头调查部门和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向委员会通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调查、审核、复核、认定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四条 普通程序由学校成立调查工作组。工作组一般由牵头调查部门负责人、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成员不少于 3 人,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参与协助调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调查工作一般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由牵头调查部门在调查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
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长调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的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向委员会主任提出召开委员会专题会议的建议。经主任同意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召开委员会专题会议。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调查报告。
审议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要求调查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审议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提出处理、问责、通报建议。处理、问责、通报建议可视情况在事前征求学校法律事务部的意见。
审议认定为情节轻微的职业负面行为,不构成师德失范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席专题会议的委员应当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且应当另行邀请 2 -3 名专任教师参加。由正式参会人员(含教师代表)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表决事项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经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建议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种类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陈述或申辩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第三十一条 构成师德失范的,应当在被调查人陈述或申辩期满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形成正式的书面处理决定,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当抄送调查、执行的有关部门和受处理人所在的二级单位,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处理人。
第三十三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在调查处理程序完结后 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节 调查规范
第三十四条 校院两级调查组,正式调查前应当制定调查方案, 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
第三十五条 调查可采取函询、谈话、询问、查阅档案或资料、证据收集等方式。必要时,可组织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面举证、质证。
第三十六条 谈话和询问应当形成调查笔录。举报人、被举报人、其他配合调查的人员有权核对调查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字、按指印确认;拒绝签字、按指印的,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可进行录音、录像,并应当在录音录像前告知调查对象。
第三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调查相关内容的除外。
第四十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举报人关于调查和取证情况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举报事由;
(二)被举报人情况说明;
(三)调查经过;
( 四)查证的事实;
(五)采信的证据;
(六)调查结论。
第四十二条 调查报告应当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同时,附上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证据材料。
第五节 处理规范
第四十三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于案情复杂、影响恶劣的,由调查组或者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提出,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暂停被调查人的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处理措施包括: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检查;
(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六)限制研究生招生名额;
(七)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
(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扣减绩效工资;
(十)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的职业负面行为,尚不构成师德失范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处理,并可视情况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12 个月、扣减绩效工资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 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除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
第四十八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
(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十九条 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受处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受处理的依据、种类和期限;
( 四)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十条 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理期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 回避规范
第五十一条 事件调查处理的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二)为举报事项证人;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被调查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 四)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在调查开始前,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委员会主任批准生效。
第五章 问责与通报
第五十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责或不正确履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十四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分别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十五条 教师构成师德失范,受到处理或处分,学校根据师德失范案件通报相关规定予以通报。
第六章 复核与申诉
第五十六条 受处理人对二级单位或学校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自知道处理内容之日起 30 日内向处理作出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处理作出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十七条 受处理人对学校师德失范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复核申请。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提请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 30 日。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
( 四)其他处理不当。
第五十九条 复核以一次为限。受处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
第六十条 提请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受处理人不因提出复核、 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七章 处理解除与延期
第六十二条 教师因情节轻微的职业负面行为受到处理,处理期满,处理自然解除。
第六十三条 构成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处理期满未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集体会议研究,同意解除的,形成书面报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委员会审议;
(四)党委常委会审定;
(五)印发解除处理决定。
第六十四条 解除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六十五条 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
第六十六条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得因解除处分而自动恢复或者要求恢复原职务或者级别。
第六十七条 给予开除处分或解聘处理的,不得解除,但经法定程序且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开除或者解聘处理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构成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无悔改表现,处理期满可予以延期。处理的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二级单位对受处理人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经集体会议研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委员会审议;
(三)党委常委会审定;
( 四)印发延期处理决定;
(五)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并在原通报范围内通报。
第六十九条 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已经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师德失范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可作出处理决定,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第七十一条 学校聘用的外籍人员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 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职工等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合同,并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十三条 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实验幼儿园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按照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承担。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西校〔2021〕348 号) 同时废止。